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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本刊例 2008 年 1 月 1 日执行。
2、 刊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广告管理的各项规定。
3、 广告原稿上需加盖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4、 广告的刊期和版位,由本报根据刊户要求及广告性质,内容和缓急程度统一安排,前后一天应视为正常。
5、 刊户指定时间及版面需加收 30% 的费用。
6、 来稿须誊写清楚,标点明确。若因字迹模糊或词意含混发生刊出错误,由刊户自行负责。
7、 广告刊出后如与原稿不符造成重大差错,本报酌情免费更正错误部分;已刊出的广告,仍按规定价格收费。
8、 已经制作定型的广告,刊户因故停刊,其设计费、制版费照付,另加收广告费的 30% 作为撤版费。
9、 本报对广告有关文字、图案有权审定,其内容如有不妥,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绝刊登。
10 、刊登广告须预付广告费。广告款到本报帐上方可安排刊出。
11 、广告原稿由本报保存一个月,过期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