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开始,佛山市禅城区内所有的户外悬挂横幅、设置充气拱门、气球等将不予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道路等地方擅自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500元。
禅城区执法局法制科一负责人说: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上述行为以后肯定不再批了。商家、政府部门搞活动(包括交警部门在道路上挂一些诸如提醒市民切勿酒后驾车、严禁超载等宣传语),可以通过广告宣传栏、电视、报纸、电台、大电子屏幕、手机短信等合法的媒介和载体进行宣传。
禅城区执法局此举,原本是为了打击和清理街头非法广告。为了“斩草除根”,连合法广告、条幅等也一并来了个“格杀勿论”不予审批。但这样殃及池鱼,是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呢?还是真正出于清理整顿街头秩序的需要?或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另有所图?想想看,原本在节日、喜庆、新品促销中被各种各样的广告装点得五彩缤纷的闹市街头,如今只能一年四季保持着同一种调子,这个地方该是多么的沉闷和无聊。我相信,上位法肯定不会直接管到一个街区的广告该如何设置这样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的“禁批令”可能也有它自己的道理。但是,有关部门难道不知道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一个处处禁令的社会,将会是多么的缺乏生机与活力!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根据“法无禁止即公民自由”的道理,今天城市执法局明文规定不批准户外挂横幅、设气拱门充气球,那么人们换一种文件列举之外的形式,执法局有权查处吗?
再说,如果上级政府机构要宣传某一项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会议等内容,比如要在当地举办一个经贸恰谈会,是否也能做到一视同仁不予放行、违者处罚,也只能通过“广告宣传栏、电视、报纸、电台、大电子屏幕、手机短信等合法的媒介和载体进行宣传”?否则,那岂不成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还有,能不能设置广告或临时广告,关键点应该在于它是否影响交通和安全。同样是广告,为什么惟独广告宣传栏和大电子屏幕就合法,人们在自己的楼上、门前宣传就不合法?有关部门能否拿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与此同时,人们还应该特别注意到横幅标语背后更为普遍的“表达权”问题。党的十七大将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写进报告,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很多时候,人们在自己的楼房上挂出标语、横幅,是一种表达权的实施,比如一些业主抗议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一些公民为自己受到的不公正遭遇鸣冤叫屈,等等。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如果这样的行为也被严厉禁止,或只能通过商业广告的形式加以发布,将是文明的极大倒退和悲哀!再说,这样的“商业广告”,“广告宣传栏、电视、报纸、电台、大电子屏幕、手机短信等合法的媒介和载体”有谁敢登呢?这一点,相关部门估计到了吗?
社会是复杂的,多元的,一刀切的管理思维,用简单和武断对付复杂,不是使社会陷于混乱,就是使自己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