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