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 刊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部门关于广告管理的规定。广告原稿上需加盖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2. 来稿须撰写清楚,标点明确,若因字迹模糊或词意含混发生刊出错误则由刊户自行负责;
3. 已经制作定型的广告,刊户因故停刊,其设计费,制版费照付,另加收广告费的 30% 作为撤版费,若需指定版面,则加收 10% 指定版面费;
4. 本报对广告有文字、图案有权审定,其内容不妥,本报有删改或拒绝刊登;
5. 广告原稿由本报保存一个月,过期销毁;
6. 本刊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