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 注:
1. 各频道播出的电视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播出电视广告,一律先交款后播出;
3. 签订合同时,广告客户应出具 :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说明、生产许可证等。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国家规定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明;
4. 电视台节目播出以当天预告为准,因节目临时调整广告未能播出,将在相同时段补播同等数量的广告;
5. 广告客户对广告播出情况有异议,必须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出具在国内注册的广告监测公司提供的报告,经核实后,广告部本着“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
6. 凡正式签约的播出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若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五天与广告部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未付金额 10% 的违约金;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须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客户必须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 1% 的滞纳金,逾期期间广告部有权停止广告播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7. 晚间黄金段位指定位次,正一条,倒一条均加收 30% ;正二条、倒二条均加收 20% ;正三条、倒三条均加收 10% ;
8. 黄金时段 1 分钟广告按 2 个 30 秒广告价格的 80% 计算;
9. 本刊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