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内容应符合《广告法》,并由广告主出具播出的相关手续;
2. 所播广告必须签定合同,一律先交费后播出;
3. 各时段广告,指定第一条和最后一条加价30% ,第二条和倒数第二条加价20% ;
4. 广告客户对播出情况如有异议,请于广告播出后一个月内带监播记录(录像带)到广告中心查询,过期不予办理。